“我没有使用暴力,她说如果我给她钱就行”

  然而,据陈子堂在法庭上表述,他和蒲玉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威胁恐吓或用金钱利诱她。据陈子堂介绍,他第一次和蒲玉发生性关系是在2013年某一天的中午12点左右,地点是在一个树林里。“我没有对蒲玉使用暴力手段,她说如果我给她钱就什么都行。”陈子堂说,当时他给了蒲玉50元钱,就把她拖到了树林里,但进入树林后,蒲玉并不愿意脱衣服,他就强行和其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9月份,我带蒲玉去开房是因为她给我电话说和父母吵架了,跑出来没有地方可去,叫我带她去开房休息。”陈子堂说,他带蒲玉到临高县某宾馆后就和蒲玉发生了性关系。

  据陈子堂交代,他总共和蒲玉发生四次性关系,第一次第二次都是在树林里,第三次和第四次都在宾馆,第一次和蒲玉发生性关系时,蒲玉10岁。

  法院

  被告人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在法庭上,陈子堂辩解称被害人与他发生性交行为均是自愿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临高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堂明知被害人蒲玉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违背幼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关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犯罪,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被告人陈子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奸淫行为,第一次实施奸淫时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对被告人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子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