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房管局辩称,其收受开发商递交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并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遂核准登记并颁发房产证,此举并未损害陈芸的合法权益,其颁证行为程序合法。开发商则表示,公共配套设施不等同于是业主共同共有,业主共有设施应与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综合楼由其开发建设,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将综合楼转让的行为是对其所有权的合理处分。

  保亭法院认为,该案中“会所”属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不能无偿使用。保亭房管局颁证程序合法。法院驳回陈芸的诉讼请求。

  (记者何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