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家后,莫太仁将抢劫所得的3700元钱交给父亲,并谎称这些钱是其买私彩中奖得来的。

  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莫太仁先后7次在定城镇以威胁、暴力等方式抢劫过路电动车,抢劫所得财物合计16407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莫太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暴力威胁等方式,7次抢劫他人财物合计16407元,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念及被告人母亲患有重病,被告人抢劫所得大部分钱财均用于为其母亲治病,于情可原,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于法难容,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