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赠与购房行为无效

  在法庭上,贾丽萍站在原告席上,丈夫韩志伟和他已经分手的情人丁倩站在被告席上。对于妻子的指控,韩志伟称妻子所说属实,也同意妻子的意见。

  丁倩称,韩志伟购买的房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并非被告韩志伟和原告贾丽萍的夫妻共同财产,韩志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状态下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违法,退一步讲,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被告韩志伟也应占50%的份额。因此韩志伟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即涉案房屋赠与丁倩的行为合法有效,或部分无效。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韩志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有财产443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无偿赠与被告丁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故这一赠与行为无效。被告丁倩的代理人认为赠与行为有效或部分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还请求将争议的房产过户,鉴于该房屋的产权至今尚未登记确认,未取得物权,过户条件尚未达成,故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志伟以夫妻共有财产443000元赠与被告丁倩购房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