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在二人分手之前,虽张某某年龄较小,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属于刑法上所定义的“幼女”,且二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张某某对此也有清楚的认知,所以在两人分手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但在张某某提出分手之后,郭某某以传播张某某裸照为由相威胁,使张某某产生了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绪,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系不自愿发生,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述“胁迫”手段,应认定为强奸。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本案中,学生和家长法律保护意识缺乏,教师郭某某借助教师身份和未成年学生辨别力弱等条件,引诱、威胁学生做情人、甚至发生强奸事件。本来受害人可以报案,可是担心报案后怕丢脸等因素,就委曲求全地不报案了,任犯罪嫌疑人恣意横行无法无天。为此,敖汉旗检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绿色通道保密”电话,电话设在未检科和控申科两处,如果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求助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拨打“绿色通道保密”电话,敖汉旗检察院将做到依法、保密、安全、可靠、有效。同时,敖汉旗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学生、家长、学校三方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联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