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昌江县政府:

  “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

  系原告主观臆造

  被告昌江县政府当庭答辩称,作为非经营者的国家机关,使用“棋子湾”三字所从事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其批准或许可本案第三人投资开发棋子湾的有关行为,与琼昌公司主张所谓的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与琼昌公司经营自主权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针对昌江县政府侵犯琼昌公司“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问题,被告称,我国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设定过“××旅游经营开发权”,该权利为琼昌公司主观臆造;其次,诉讼法表述可诉“经营自主权”与琼昌公司诉求保护的是其所谓“棋子湾旅游经营开发权”有着本质区别。琼昌公司在棋子湾并无任何合法、具体、实质生产经营活动,更无任何合法、有效经济凭据证明其投入资产并增值,属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对“棋子湾”

  商标注册持有人构成侵权

  就昌江县政府的答辩,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昌江县政府批准琼昌公司与昌化镇签订开发棋子湾的《协议书》,且“棋子湾”已经成为著名商标,政府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使用商标“棋子湾”,并不构成违法,但其利用行政权力,主办涉及琼昌公司知识产权“棋子湾”,为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显然对特定的“棋子湾”商标注册持有人构成了侵权。

  该律师称,《协议书》第2条约定:“在棋子湾旅游规划未审定前,乙方根据棋子湾开发旅游项目的初步规划要求,选择部分公共用地、公共海滩和景点用地,先开发建设,并进行经营……”县政府单方毁约后,2013年6月19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协议书》(除50亩土地条款无效外)有效,琼昌公司享有“棋子湾”的旅游开发经营权。也就是说,从2001年6月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昌江县政府等违法批准10个第三人开发经营被答辩人的经营范围,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省二中院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