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王某到银行查询时才发现,原本储蓄卡中的15万元人民币被分成8笔转走,王某发现后便立刻报警。

  案例三

  冒充校长代购物资三亚市民被诈骗18万元

  2016年12月28日12时许,三亚市民刘某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三亚市某中学“校长”,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电话里的人告诉刘某,说有个“工程”要让刘某来做。刘某很开心也很意外,但刘某并没有多想什么,对对方的话信以为真。聊了一会后,对方提出了一个要求:要刘某先垫款帮其购买消毒水,并把“供货商”的联系电话提供给了刘某。刘某信以为真,挂了电话后就立刻与“供货商”联系,并按“校长”的要求两次向对方汇款共计18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消毒水。当“校长”第三次要求刘某转账购买消毒水的时候,刘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便立刻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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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遭遇网络诈骗起诉银行索赔落空

  龙华区法院: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河北曹女士称在网购商品时被自称是淘宝网客服的人员诈骗近9万元,报警后公安部门侦查到被骗款项被转到海南户籍的符永祥(化名)在某银行的账户下,经查是犯罪嫌疑人冒用符永祥失效的身份证开的账户。2015年,曹女士以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存在过错造成其损失为由将某银行海南分行诉至龙华区法院,索赔未追回的被骗款项及利息59858.82元。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曹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曹女士主张银行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6月19日,曹女士在淘宝网网购商品是被自称是淘宝客服的人员告知原告网银密码已泄露,要求曹女士对银行卡余额进行保护。曹女士相信自称淘宝客服人员的建议,并按其指令在当日和次日三次将共计88513元转入指定的某银行某账户内。2014年6月21日,曹女士意识到被诈骗后报警。

  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找到户名为符永祥的某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内的余额31410元追回后交付给曹女士。

  经公安部门侦查,符永祥于2008年6月首次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7月,符永祥因身份证丢失补办身份证。后经被告核实身份证开立户名为符永祥的账户。

  曹女士述称,诈骗犯罪嫌疑人冒用符永祥丢失的身份证开假户,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存在过错才造成自己的损失。

  被告辩称,一、曹女士资金被骗系其轻信诈骗分子所致,与被告的开户行为毫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二、被告开立符永祥账户符合实名制规定,并无过错。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曹女士轻信他人将款项转到符永祥的账户内,并造成原告损失。原告损失的原因为原告的轻信他人和自称淘宝客服的人员共同欺骗行为共同所致。诈骗嫌疑人在实施行为中使用被告为符永祥开立的银行账户中,该账户的存在构成原告受骗的原因。被告在开户该账户时已经进行身份证审查,被告的审查符合我国现行实名制的要求。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曹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1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