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机制,协管人员应当佩戴明显区别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物品。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此举将既提高综合执法的效率,同时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符琼芬说,《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全部下放到基层,开创了城管+公安的城市执法的协作模式,明确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对城市执法管理的配合协作义务,规定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完善了监督机制。对于规范城市执法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提高城市执法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