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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停车被砸窗盗物,谁来担责?
[案情回放]2016年2月消费者李先生来电投诉其入住某酒店,车停在酒店免费停车场内被人砸烂车窗盗走价值8000元的手提电脑,现要求商家赔偿遭拒,请工商部门协调解决。
[调解结果]经过海口海港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赔偿1000元车窗修理费并免当天房费。
[12315点评]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根据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显示:我省工商部门2016年共受理关于停车消费纠纷方面的来电1556件,其中,投诉举报96件,同比上升15.67%。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放期间遭受被刮蹭、被毁损、车内财物被盗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而收费停车场只管收费不负责车辆安全成为消费者最大的吐槽。商场、餐馆、酒店停车场,小区停车场、路边停车场以及独立经营性的停车场成为消费纠纷的被诉方。本案中,某酒店为自身经营利益及服务顾客的需要,按照交易习惯向消费者提供的使用停车场服务是消费服务的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若酒店未妥善履行对李先生所驾驶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商提醒]消费者入住酒店停车时,应将贵重物品带离车子,妥善保管或交由酒店前台保管,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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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所付款项概不退还” ?
[案情回放] 2016年6月7日消费者张女士来电反映其2015年7月花费2000元在海口市琼山区某健身房购买了一张时限为2年的健身卡,现因个人原因无法接受健身服务欲退款遭商家以“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款,张女士认为不合理,请求工商部门协调处理。
[调解结果]经海口琼山东门工商所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回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12315点评]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有依约履行的义务,消费者因自身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可以请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极易造成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且经营者在合同中单方规定“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第2、3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合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第1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如因消费者违约造成损失,应扣除因消费者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后将多收的预付款退还,如商家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工商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首先要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商家,在办理预付手续时,要看清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并注意保管各种预付费会员卡的发票,一旦发生了纠纷,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尽快拨打12315电话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