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不断发展,该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形成了以蒙某导、吴某菁为集团头目,以蒙某、林某、陈某喜为骨干管理人员,下设各级代理的较为固定、具有多个分支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形成后,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涉案资金高达7亿元,犯罪情节严重。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蒙某导、蒙某、林某、陈某喜、陈某等16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发展下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蒙某导应当对本案全部的犯罪事实及数额负责,即对其直接接受的赌资及其招募发展的下级代理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所接受的赌资负责,本案赌资合计755360497.41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对其本人及其发展和管理的下级代理的犯罪事实及数额负责。

  4月25日,美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蒙某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被告均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50万元不等。

  见习记者 吴兴 通讯员 王倩 陈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