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侵犯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获刑2年

  儋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0余条,并将该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何某达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对何某达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何某达称其没有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90元是朋友让其帮购买机票的辩解,经查,何某达未能提供需购买机票的朋友身份,且在侦查阶段其多次供述将信用卡数据卖给昵称为“信誉第一”的QQ好友,得款890元的事实,并且有依法提取到的QQ邮箱、QQ微云文件截图资料内容佐证,足以证实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信誉第一”的事实。

  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何某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90元,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