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四年,陈升华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9月7日,陈升华主动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投案自首。
2016年7月22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陈升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包含预缴的2万元)。
宣判后,陈升华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陈升华认为,自己在参加警示教育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又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一审判决后已缴纳罚金,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量刑过重,故恳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主动缴纳全部罚金,改判3年
二审期间,陈升华主动向法院缴纳全部罚金38万元。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陈升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全部罚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陈升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本组稿件由 见习记者 吴兴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