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168万,其中收下属“过节礼金”7.8万

  “2013年9月,我们已上报拨款进度表20多天,但还未审批,我就跟时任副县长的李宗春讲,他说可以尽快批,他还说他家里准备盖房子,让我拿30万元给他。我将钱准备好给他后,过了几天,工程进度款就拨下来了。”郑某辉说。

  2010年7月至2014年春节前,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郑某辉所承建的陵水第二行政办公区市政道路工程、陵水县政务服务综合楼项目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李宗春于2013年9月和2014年春节前,先后二次收受郑某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万元。

  郑某辉向李宗春行贿50万元,犯行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2年11月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财政局长、陵水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胡某超、崔某武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68.8万元,其中,2012年至2014年李宗春收受10名下属送来共计7.8万元的“过节礼金”。

  一审判决: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亚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宗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宗春收受柯×渊等18人贿赂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宗春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对于辩护人关于李宗春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请求对李宗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原标题:12年敛财168.8万元 陵水原副县长李宗春获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