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李宗春,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利。2002至2014年春节前,李宗春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好处费”168.8万元。日前,三亚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宗春有期徒刑十一年。见习记者吴兴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

  2002年11月至2004年8月,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财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柯×渊所承建的陵水财政局办公楼、英州镇至田仔高峰公路工程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的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柯×渊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为了打好关系和感谢李宗春在审核、拨付扶贫项目资金方面提供帮助,陵水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王某山在2007年中秋节、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节、中秋各送1万元;2012年春节期间送给其2万元;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各送给1万元,李宗春总计收受王某山送的“好处费”13万元。

  2009年,杨某宽认识了分管教育工作的陵水副县长李宗春。在李宗春的帮助下,2013年2月5日、8月13日、8月15日杨某宽分别以淮安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陵水教科局签订政府采购仪器设备招标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77万元、910万元、887万元。2009年至2013年间,杨某宽多次给予李宗春共计16万元。

  2013年的一天,李宗春利用其担任陵水副县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椰林镇坡留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李×玉的请托,承诺为其在地段较好的安置区安排一块宅基地并收受李×玉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