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方茜)6月28日上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履行完毕其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经查,2016年2月至11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为种植辣椒到陵水县黎安镇岭仔村西瓜坡林地砍伐林木。经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调查评估,被伐林木面积3.2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木麻黄,总株数12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21.0212立方米。2017年3月14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月16日,林某及其家属与陵水县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协议,林某一方在黎安镇岭仔村坡竹草处补种2000株木麻黄树苗,修复面积为3.2亩。后经陵水县林业局现场检查验收,林某补种复绿林地保存面积2.2亩,树苗成活率75%,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法院认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122株,被伐林木蓄积量21.02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林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林某与陵水县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已对被伐林地进行再植复绿,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林某的再植复绿经陵水县林业局验收尚未合格,仍需继续履行该协议,如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经验收仍不合格,则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