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符某芳明知所出售车辆手续不齐,仍然以低于市场价格介绍、购买,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符某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某某2014年8月29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符某芳主动将所购车辆上缴给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符某某、符某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符某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