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弄清王某作案动机,检察官进一步对王某的关系网走访调查。王某的丈夫向办案检察官反映,王某有多年的精神分裂症病史,且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海南省安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资料。另外,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反映,王某进所时行为怪异。

  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抢夺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查明的情况,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该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立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向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7月10日,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依法撤销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