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周忠胜 马润娇)近日,海南一中院对一件销售“假芙蓉王、利群”香烟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苏某忠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7750元。

  据悉,苏某忠在位于屯昌县屯城镇其自家中开办有一“苏某忠小百货商店”,经营范围包括卷烟零售,办理有屯昌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苏某忠多次通过手机联系向一个称“陈生”的人购买假冒伪劣卷烟。“陈生”以寄件人“陈明”、“陈伟”、“陈林”等名义通过快递方式将假烟包裹邮寄至屯昌县屯城镇,快递单上载明的“收件人”为“陈生”、载明的是“陈生”预留了尾号9004的手机号码,被告人苏某忠到快递公司报上收件人“陈生”姓名及预留的该电话号码办理领取包裹手续。据悉,被告人苏某忠领取包裹时在快递单上“收件人”一栏签署的姓名为“苏忠”。

  经查,被告人苏某忠共向“陈生”购买了“芙蓉王”牌(硬壳)假烟750条和“利群”牌假烟600条,购买单价分别为每条人民币100元和70元。在苏某忠收到货物后,当天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汇入“陈生”指定的银行卡账户。被告人苏某忠购买的以上假烟总价值为117000元 ,后以“芙蓉王”假烟每条170元至190元不等的价格、“利群”假烟以80至9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按照被告人苏某忠销售的最低价格计算,获利58500元。

  2016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苏某忠到屯昌县屯城镇一快递公司领取假烟包裹时,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屯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同时查获两箱共计100条“芙蓉王”牌(硬壳)假烟。按照被告人苏某忠之前销售的最低价格计算,该 100条“芙蓉王”假烟价值为17000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忠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仍购买进行销售,侵犯了国家对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苏某忠购买假烟的价值为117000元,按照销售的最低价计算销售后获利数额为58500元,计算销售假烟金额为175500元,故应以175500元确定为犯罪数额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忠办理有香烟零售许可证,且销售假烟金额不满二十万元,销售假烟的时间不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尚未实际掌握其销售的假烟数量、销售金额的情况下,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调查时,就主动供认了其销售假烟的数量及销售、获利数额; 另外,根据本案证据,排除被告人苏某忠的口供,其他证据均不足以对被告人苏某忠定罪处罚,应认定被告人苏某忠主动供认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坦白,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应当认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上述几点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海南一中院按照省委、省政府、省高院有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的要求,从严、从快、公正审理有关案件,有效地打击制售“假烟”不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