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至30日,海南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草案)》。

  根据方案,海南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海南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过对下一步实施环保税征管奠定了基础,地税部门将认真研究出台配套的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与财政、环保、农业、水务等部门协作,确保环境保护税在我省顺利、平稳实施,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助力海南生态环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