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记者从海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了解到,该部门日前发布了最新的《海口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布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对经公开发布的所有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城市管理相对人,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奖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没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城市管理活动的先进典型,受到社会各界认同、广泛宣传两个条件的,可被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经审核、公示后,可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可列入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并经依法催告,催告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一年内被实施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规定》明确,对列入城市管理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的城市管理相对人,可享有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职称评定、评级评优、干部使用、办理信用卡、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等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