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刘江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被害人王芳的经济赔偿诉求,表示愿意按其提起的金额给予赔偿。

  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3个月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江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蓄意持刀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江案发后主动让儿子报案,报案后没有逃离现场,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江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人王芳造成损失,被告人愿意按照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予以赔偿,法院予以照准。秀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江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芳人身损害赔偿款39631.36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