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各类住房从开发至交易的市场管理制度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上保障体系各类住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退出管理制度。

  一是在规划和计划管理方面,为确保各市县有序推进各类住房建设,《意见》要求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并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需求变化等情况制定年度住房实施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动态调整。

  在土地供应管理方面,为确保各类住房按照既定目标和要求开发建设,《意见》要求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提出该地块所建住宅的相关限定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同时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须注明项目用地类型。

  在规划、建设、销售(租赁)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在核发各类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注明项目类型,便于加强后续管理。对带有保障和支持性质的各类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且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

  在市场转让管理方面,《意见》参照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同时,为充分发挥相关住房的保障和居住功能,《意见》提出了“体内循环”的要求,即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其转让对象须符合相应购房条件。

  在退出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退出机制,明确对虚报瞒报骗取上述住房,拒不退出,以及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行为的惩戒措施。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便于具体操作实施,《意见》第六部分统一明确了有关事项。如,明确带有保障和支持性质的各类住房不受我省商品住宅年度建设指导性计划限制;棚改安置住房和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受限制;“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的具体范围界定;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并轨或转轨要求等。

  特别是,为有效杜绝在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徇私舞弊、寻租和腐败问题,《意见》要求省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出台各类住房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明确住房供应对象、申请流程、资格审查、公示、转让、退出、违规惩戒等具体要求;要求各市县政府严格审查各类住房的申请资格,严格加强管理,对有关政府工作人员违规分配住房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