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证协会

  关于办理小客车总量调控公证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公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申请

  (一)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

  (二)自然人申办公证的,应由车辆购买人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县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

  2、车辆销售合同;

  3、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4、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二)自然人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县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

  2、车辆销售合同;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销售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销售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5、车辆行驶证。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新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销售合同;

  4、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购车款(含订金)转账凭证(含电子凭证);

  5、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相关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车辆销售合同;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销售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章);销售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6、车辆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