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证要求
除购买存量二手车外,各市县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8年6月5日前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出具公证证明文件,并将公证书副本(不装订)和《公证备案车数据采集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刻录光碟)各一份报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将一份电子文档(刻录光碟)统一送交省公证协会,再由公证协会送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证备案车数据采集表》电子版格式及具体内容要求随后下发。
四、公证处重点审查的范围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非本市县申请人提供有居住证的,公证员要进行认真审核,如对居住证有疑问的,可将居住证的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证号码)以电子版的形式报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统一向公安部门核实;
(二)相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日期。销售合同、发票或者转账凭证的发生日期应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
(三)发票的真实性;
(四)支付凭证的真实性。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属于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证明。除上述关系外,其他的付款证明一律不予认可;
(五)个人一辆车,单位2辆车以上申请办理公证的,从严审查购车人的资格,并报省公证协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申请人应签署办理公证承诺书。
五、公证管辖
由申请人拟申请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六、证明形式及证词格式
公证处按照一车一证明的方式,为申请人办理购车事实公证。公证事项统一表述为“购车事实”,具体证词格式见附件1、2、3、4。
七、公证费的收取
公证费用无需申请人负担,各公证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公证处应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办理该类公证的数据及发票送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统一与有关部门结算。
八、询问笔录
公证机构办理上述公证,应当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申办公证的目的;
(二)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零时前进行了车辆交易的事实;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申请人已知悉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需依据税务部门的发票记录核实。因税务部门发票无对应记录造成公证机构无法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对购车事实进行确认。
九、公证书制作要求
公证机构为每名申请人出具公证书一式一份。另制作一份副本(不装订)送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十、其他事宜
(一)各公证机构应仔细核对《公证备案车数据采集表》信息,确保无遗漏、无漏项、无错误。
(二)各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的,应及时上报省公证协会。
(三)公证处受理异地购车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因异地核实相关证明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公证机构无法保证可以按时出证,各公证机构应向当事人做好告知工作。
来源: 海南省公证协会、三亚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