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交通违法行为人申某平、张某平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申某平、张某平予以罚款2万元、扣留机动车处罚,并没收交通违法车辆所有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