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仲裁庭未依照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将案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违反了《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此外,仲裁庭对三亚市政府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均未书面答复,程序上亦存在瑕疵。海口中院同时认为,三亚市政府的其他撤裁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

  海口中院据此就拟撤销海南仲裁委作出的162号裁决向海南高院报核。海南高院经审核后,认为海口中院撤销裁决的理由成立,同意其撤销裁决的意见。海口中院据此于2018年12月14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裁定撤销海南仲裁委作出的“162号裁决”。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因涉案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一方为市政府,一方既涉及国企又涉及私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就所涉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协商。若该案所涉仲裁裁决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海南法院一定会公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公平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