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开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一证一照”,即办学许可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以及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颁发。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并且不得设有简称。

  此外,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还对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教师、培训教材、管理人员、办学场所及安全等内容,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是否可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各市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能否开展培训活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陈蔚林)

  原题: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 校外培训,这些“红线”不能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