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英法院查明的事实确认,茅台保健酒公司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股东,于2005年3月注册成立。2009年6月,茅台保健酒公司推出系列白金酒,宣传时称白金至尊酒“从生产、贮存到出厂历经十五年以上”等等。白金酒系列产品实行专卖制,由白金至尊公司全球运营。丰盈兆业公司则获得授权使用“白金酒礼行”商标开设店面并销售白金酒系列产品。

  张先生在2013年1月2日与丰盈兆业公司签订购买15年、30年等年份酒、非年份酒总定价为69.7万元,并约定假一赔十。

  与丰盈兆业公司的买卖合同最终被秀英法院认定为有效。秀英法院同时认定,茅台保健酒公司无论成立于2005年、2002年、1984年或包括其前身厂的1981年,从时间上推算,都不能于2009年生产出窖藏30年的年份酒。至于15年的白金至尊,茅台保健酒公司和白金至尊公司始终都无法提供1994年以来的生产、销售、储存的记录和账务账册等。

  一审判决后,茅台保健酒公司不服,上诉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018年4月27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海口中院同样认为,茅台保健酒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从时间上推断,该公司于2013年1月生产出窖藏15年以上的酒类产品亦不符合常理,认定存在欺诈行为。由于张先生购买并非全部都是年份酒,故二审法院只认定白金酒中15年份、30年份的酒存在欺诈行为,该判决同时对赔偿款做出了变更,判决经销商丰盈兆业公司退还张先生购酒款51.6万余元,赔偿张先生154.8万余元。

  与此同时,丰盈兆业公司拿到秀英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茅台保健酒业公司和白金至尊公司,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记者查阅判决书看到,判决结果和海口秀英法院的判决基本一致,即认定茅台白金酒存在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茅台保健酒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结果仍是茅台保健酒公司败诉,茅台白金酒年份酒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一赔三。

  1月7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打开茅台保健酒公司、白金至尊公司的网站主页显示,虽有不少酒类展示,却没有了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宣传及欺诈的年份酒。而白金至尊公司的网站主页则称其2009年至2012财年白金酒销售回款分别实现了1.8亿元、4.6亿元、7亿元、9.16亿元,并在2020年争取实现“百亿白金”目标,为“大茅台战略”作出应有贡献。

  另据相关知情人士介绍,张先生的茅台白金年份酒诉讼并非结束,海口一些购买了同类酒品的一些消费者还将“抱团取暖”,很快将发起集体诉讼,让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任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