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 (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魏铭纬) 为了争夺工程项目,三次持枪打击报复竞争对手,造成一名工人头部和颈部被枪击中。1月1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持枪报复他人的被告人黄某、陈某明、黄某昌、邢某福等人公开审理,依法审理几人故意杀人的事实。

宣判现场宣判现场

  2015年,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进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土建承包商某某公司将工程建设中的土方供应承包给周某冰,周某冰于2017年初口头转包给符某雄,符某雄将土方供应工程先后交给冯某富等三人。之后,商某某公司为了压低土方价格,将部分土方供应工程承包给了陈某范,陈某范随后又口头转包给被害人邢某严、王某前二人,符某雄一方与邢某严一方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为了使邢某严、王某前退出该土方供应工程,被告人黄某纠集陈某明、黄某昌、邢某福、李某名(另案处理)、邢某正(另案处理)、叶某凤(另案处理)等人,谋划对邢某严、王某前进行滋扰威胁。随后,黄某购买了作案衣服、头套及租赁车辆等,伙同其他被告人,在2017年3月至4月间,先后三次利用枪支射击邢某严、王某前等人。

部分被告人部分被告人

  为了打击报复邢某严,在2017年3月16日,由黄某组织,叶某凤、邢某正分别为此次打击报复行为提供了火药枪和弹药,被告人陈某明驾驶一辆黑色卡罗拉汽车,黄某、黄某昌、叶某凤等人各持一把火药枪,准备对邢某严进行打击。当日22时许,黄某等人车子开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时,发现邢某严的轿车,黄某昌、叶某凤即向该轿车开枪射击,造成该车玻璃损坏,经鉴定,该损失价值253元。

  报复行动并未止步,2017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又纠集陈某明等人准备对王某前进行打击威胁。叶某凤、邢某正分别提供了火药枪和弹药,由陈某明驾驶一辆黑色凯美瑞汽车,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昌、叶某凤、李某名等各持一把火药枪,前往被害人王某前在海口市美兰区咸来镇停放卡车的停车场。陈某明等人驾车到达该停车场,在该停车场员工冯某正欲上前询问时,李某名、叶某凤下车,直接朝冯某开枪,击伤冯某的头部、后颈部。黄某昌在车后排从车的天窗向上开枪,对该停车场另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之后,被告人黄某等人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冯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7年4月3日凌晨3时许,黄某授意陈某明、黄某昌等人,让陈某明、黄某昌驾驶一辆黑色宝马汽车,邢某正和邢某福驾驶一辆黑色丰田汽车,分别携带由叶某凤提供的枪支和邢某正提供的枪支及弹药,伺机再次对被害人王某前进行打击威胁。当被告人陈某明等人驾车来到海口市大致坡镇位高村村口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前的汽车经过,被告人黄某昌立即向该汽车开枪射击。当时驾驶该车的王某前及乘车的他人立即弃车向家中跑去,李某名继续朝王某前逃跑方向开枪。而后邢某正、邢某福、李某名、黄某昌、陈某明各持一把火药枪枪击王某前的汽车,造成该车损坏,侦查机关未能找到该车,故无法作价格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黄某的纠集下,陈某明、邢某福、黄某昌等人无视国法,在公众场所公然开枪射击他人,使人民群众生命受到威胁,财产遭受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们在明知开枪射击随时危及人的生命,仍然肆意向他人开枪,甚至是对着人的致命部位如头部开枪,放任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仅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系故意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明、黄某昌犯非法持有枪支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实行两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黄某、陈某明、黄某昌、邢某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