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提出

  首期试点将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区域

  海南日报海口1月17日讯 (记者 叶媛媛)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函指出,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据了解,《海口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后,海口将制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探索可行、管用、易操作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试点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国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提供经验借鉴,为构建海口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套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根据《方案》,海口实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将遵循四大基本原则,即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存量优先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原则,规模适度、有序推进、方便实施原则,以及市区联动、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原则。

  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区域。海口将循序渐进,逐步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首期试点拟选择1-2个地块。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特别是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居住需求的城乡结合部,或者人员较为集中的产业园区附近。

  在集体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方面,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要求建筑质量、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条件标准。

  租金水平与市场接轨

  《方案》提出,项目建成后,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可统筹考虑区位、配套、市场需求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市场物业水平,与房屋租赁市场接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出租方案,经民主决策后公开进行。

  租赁年期、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相应的出租方与承租人协商确定,并可依法约定租金调整方式。集体租赁住房的出租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一次收取租金一般不超过1年,出租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可优先续租。区政府应加强租赁引导,与产业布局、就业人群相结合,促进职住平衡。

  此外,自然资源部和住建部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

  防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用地方面,《方案》要求必须符合省总体规划和海口市总体规划,须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在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基础上,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地、废弃地等建设集体租赁住房。

  项目方案审批和规划、计划统筹等工作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具体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管等工作由属地区级有关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坚决防止以租代售和变相开发商品住宅,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

  在试点项目不动产的产权管理方面,《方案》要求,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后,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并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宗地整体登记,房产所有权按幢登记,均不予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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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资金从哪里来?

  《方案》提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筹集解决:

  ①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市、区住房保障专业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签约租赁的企业支付租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的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合作,充分利用长期、低息政策性信贷资金。金融监管部门引导有关银行针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按照风险可控、产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金融产品创新。

  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与企业联合开发建设。

  2、试点项目如何监管?

  《方案》提出,集体租赁住房出租管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为构建形成规范有序的运营秩序,海口将探索搭建统一的网上租赁平台,将租赁房源纳入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进行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对参与运营房源的住房租赁机构加强备案管理,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同时完善合同履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