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办学许可证。在招生过程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或者作出对升学、通过考试、提高应试成绩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者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

  在《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办学许可、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招生和一切培训活动;依法办理证照之前,继续开展《办法》规定的培训活动的,视为违法举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