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海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3日将督察发现的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海南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成立了由省委书记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对应成立9个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调查小组对移交的问题开展调查。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规定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到位。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7个责任单位,135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其中:厅级干部30人,处级干部56人,科级干部49人;党纪政务处分118人次,诫勉处理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