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海南高院二审公开审理巴哈马国的科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海南中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海南福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兰蒂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6年以来,科某公司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先后注册了“ATLANTIS”、“亚特兰蒂斯”商标。2012年,在两个商标专用期限内,中某公司和福某公司共同开发位于海口市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亚特兰蒂斯花园”。2013年,亚特兰蒂斯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酒店投资及管理、物业服务等,中某公司是该公司股东之一。

  科某公司以中某公司、福某公司和亚特兰蒂斯公司在未取得科某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在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科某公司的注册商标“ATLANTIS”、“亚特兰蒂斯”,构成对科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亚特兰蒂斯公司的企业名称包含了与科某公司注册商标“亚特兰蒂斯”完全相同的文字,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家公司及其项目与科某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商标权侵权之诉。海口中院一审认定中某公司、福某公司、亚特兰蒂斯的侵权行为成立,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一审判赔100万的经济损失。

  福某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福某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以涉案商标“亚特兰蒂斯”实为公众知晓的文明古国“名称”,源于古希腊神话传说,因此在广告宣传和公司名称中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和不当正竞争,请求依法改判。

  据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李菁介绍,海南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一方面对国外权利人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充分保护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合理界定国外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界限。该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