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日7时许,当事人郭某伟(男,38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由南往北方向第一车道内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新市村路口路段时,适遇当事人沈某玉(男,74岁)驾驶一辆自行车在该车道逆向行驶。郭某伟由于低头看手机,未注意察看前方路况,导致小型轿车前左侧正面碰撞自行车前轮,沈某玉摔倒受伤。随后,沈某玉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18年7月3日不幸逝世。

  海口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当事双方均存在过错,郭某伟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察看前方路况;而沈某玉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最终,海口交警支队认定郭某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