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轮候期不超5年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报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已取得轮候对象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意向登记。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海口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其中,属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海口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属孤儿、孤寡老人、在海口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复转军人、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及侨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等按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承租人可互换租赁住房

  申请人第一次取得但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可参加下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连续2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但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对象条件,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或海口市直管公房应当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经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承租人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配租调整结果报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原发放保障资格证明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及报经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在存有可配租房源的情况下,由调整后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该承租人签订住房配租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