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贴发放时间自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当月计算

  已取得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且在海口市范围内已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发放时间自申请人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当月份起计算。

  其中,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申请人家庭月可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大于申请人家庭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额的,按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核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办法公布施行后,申请人家庭已按海口市规定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但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可按原标准核发补贴;过渡期届满,经复核其仍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赁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可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签订货币补贴补充协议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同时,办法对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终止住房货币补贴或收回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等做了具体说明。

  政府支持建设的10年内不得交易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屋权利取得途径及方式,房屋产权分别登记在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名下,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薄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

  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经省或市部门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并由社会机构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建设并用于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单位公共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规定补交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价款等费用。

  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5〕157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补贴面积最高60平方米!海口出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符合这些条件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