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并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均适用本办法。

  此外,针对《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热点问题,省交警总队进行了解答并提供咨询电话:12345。

  1。问:外地号牌小客车指的是哪种类型车辆?

  答:是指非海南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但以下性质的外地号牌的小客车在海南行政区域内不适用本办法,非营运性质、警车、救护车、新能源小客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2。问: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小客车实行限期通行管理吗?

  答: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海南省使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琼注册企业、驻琼机构以及在琼居住的个人所持有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非营运性质)可办理过渡期备案。

  3。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什么时候开始受理过渡期备案?

  答: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过渡期备案,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因未及时办理过渡期备案而造成通行时间超过120天的,不予处罚。

  4。问: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在哪里能办理过渡期备案?

  答:外地号牌小客车所有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网址(另行公布)自助办理,也可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办理。

  5。问:办理过渡期备案的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单位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

  3。个人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居住信息;

  身份证明包括: ①居民身份证②护照③《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信息包括:户口簿、居住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居住证领取凭证

  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管理系统自动核实备案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渡期备案。已办理过渡期备案的外地号牌小客车,过渡期内不受120天限期通行限制,在过渡期届满(过渡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后应遵守本办法限期通行管理的规定。

  6。问:在本办法施行后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什么通行管理?

  答:本办法施行后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限期通行管理。

  7。问:本办法实施后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需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吗?

  答:无需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限期通行实行智能无感化管理,由管理系统自动统计其行驶情况。  

  8。问:本办法实施后登记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会被计入当年通行天数吗?上一年剩余的天数能累计到下一年吗?

  答:不占用道路行驶时是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通行天数当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计计算。

  9。问:外地号牌小客车登记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该如何更改信息?

  答: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另行公布)、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将车辆最新有效信息留存。

  10问: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查询到车辆过渡期备案记录、可通行情况?

  答:外地号牌小客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届时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查询。

  值得注意的是:①超过期限行驶。每年通行天数累计超过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依法处理。②提交虚假信息材料。提交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过渡期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附: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限期通行管理。

  第三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海南省使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第四条

  以下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不适用本办法: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限期通行及过渡期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职权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限期通行管理

  第六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每一自然年度内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通行天数当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计计算。

  第七条

  限期通行实行智能无感化管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通行无需办理登记,由管理系统自动统计其行驶情况。

  第八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查询车辆的可通行情况。外地号牌小客车登记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将车辆最新有效信息留存。

  第九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通行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同时应遵守各市县依法制定的具体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过渡期管理

  第十条

  在琼注册企业、驻琼机构以及在琼居住的个人所持有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非营运性质)可办理过渡期备案,过渡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不受120天限期通行限制。

  第十一条

  外地号牌小客车所有人办理过渡期备案,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网址自助办理,也可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服务窗口办理。

  办理过渡期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单位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个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居住信息。

  身份证明包括:

  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居住信息包括:

  户口簿、居住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居住证领取凭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管理系统自动核实备案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渡期备案。车辆所有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查询车辆过渡期备案记录。

  第十三条

  已办理过渡期备案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在过渡期届满后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限期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外地号牌小客车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过渡期备案。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非海南省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