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迈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被害人黄某某、陆某某等9人被“女网友”陆续骗走29058.6元,案发后方才发现这位“美女”竟由一名男子假冒。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多张年轻女性照片作为微信头像注册多个微信,并使用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让被害人添加自己为微信好友。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好友后,利用相同手段,先后与被害人黄某某、陆某某等9人相互聊天,从一开始的拉家常,到了几天后,开始编织谎言,说自己没钱、父母重病住院需要钱,希望被害人能够帮助“她”,并给被害人发了一个老人在住院、吸氧病危的视频,博取被害人同情,被害人便陆陆续续通过微信给其转账,被告人刘某某就这样前前后后,共骗取29058.6元人民币,被害人在约其出来见面时,刘某某始终拒绝,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又将上述诈骗方法传授给其朋友,其朋友使用该犯罪方法实施诈骗,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058.6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