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唐伟杰)生命如同一朵鲜花,在世间挥洒着美好,绽放着美丽的色彩。然而一旦误入犯罪的歧途,陷入毒品的深渊,这朵曾经美丽的生命之花便会濒临绝望。

  家住澄迈县加乐镇的陈某某,2015年犯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2019年7月17日,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回顾

  2019年3月27日,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1包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澄迈县加乐镇某无名土路上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离开。次日,王某某再次向陈某某购买1包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称量,被扣押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59克。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5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

  2019年7月1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