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激励支持,我省特制定《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激励对象主要满足六大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办法》介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定条件为:

  (一)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高度重视,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千企帮万户”活动开展好,能充分发挥企业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的作用。

  (二)落实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有力。按期完成省级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开工率100%、竣工率100%、入住率100%,往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竣工率及入住率100%。

  (三)资金投入力度大。在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安排县(市、区)级补助资金,并占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无补助超标现象。

  (四)住房基本安全有保障。实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五个基本”要求,加强质量安全巡查、指导、监督,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

  (五)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房屋选址安全,具备基本居住功能,配有厨房厕所等,新建房屋面积符合规定,危房改造农户无大额举债现象,无单纯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六)监管措施有力。危房等级鉴定精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录入及时,录入率及准确率高,涉及农村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少,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轻微,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危房改造工作农户满意度高。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通过统计分析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查阅文件材料、实地抽查核实以及结合年度督查检查、暗访、“回头看”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同时,适当向国定贫困县倾斜,评定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办法》规定,综合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优中选优、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得起检验的原则,每年2月中旬确定不超过3个县(市、区)作为省级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名单。确定名单前进行公示,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将对拟激励的县(市、区)予以2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