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女以“交友”“ 谈恋爱” 为名将被害人诱骗至该啤酒坊内,再用低价红酒冒充高档红酒骗其消费。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宣判,多名酒托女和保安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到有期徒刑11个月不等刑期。

  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25日,张某(另案处理)向林某租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的某德国啤酒坊经营酒吧生意,采用酒托女诱骗客人至店内消费的方式进行诈骗。张某雇请被告人杨某为酒吧店长,负责酒吧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后张某招聘被告人齐某强、张某、孙某为保安,负责看场、保护酒托女的安全及解决与客人发生的纠纷等;招聘被告人李某、宋某、储某、卫某、白某玲为酒托女,使用移动电话以聊天交友为名将店内键盘手(另案处理)使用假名字联系来的被害人,以“交友”“ 谈恋爱” 为名将被害人诱骗至该啤酒坊内,用低价红酒冒充高档红酒后标价388元至1688元,以虚高价格让男网友购买酒水食品的方式骗其进行高额消费,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9420元,数额最大的一笔是将被害人吴某诱骗至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豪苑路某酒吧诈骗其人民币61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玲、储某、杨某、张某、宋某、卫某、孙某、齐某强、李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以交友的名义,诱使被害人到特定的场所,消费价格虚高的红酒等食品,结伙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9420元,数额巨大,其中白某玲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62220元、储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68280元、杨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37620元、宋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22990元、卫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11180元、李某参与诈骗的数额是人民币7210元。被告人孙某、张某、齐某强作为保安,在诈骗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对被害人吴某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储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白某玲等人犯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