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期望)为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更新,规范海口市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的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9月24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居住功能为主,因建筑使用年限久,地块相对独立、产权清晰的城市居住区、厂矿生活区内3类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可享受6类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可自主改造老旧住宅区分为3类:第一类为房屋以居住功能为主,80%或以上面积的建筑建成使用时间超过25年,确需要通过改造满足住宅规范标准、改善居住条件的;第二类为房屋以居住功能为主,居住建筑面积80%或以上使用时间超过15年,且建筑物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第三类为不属于前两类情况的,但住宅区整体存在比较严重的综合安全隐患、场地低洼常年涝灾严重或交通及配套设施不全等情形的。

  根据《意见》要求,单宗土地权属清晰的老旧住宅区自主改造项目,用地规模一般不小于5亩。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在征得100%业主同意后,经所在区政府审查,报海口市政府审批,可列入区政府老旧住宅小区年度改造计划。允许同一实施单位整合相邻产权清晰的老旧小区统一改造,或跨区域对多个产权清晰的老旧小区统筹安置、整体测算、按规划要求改造。

  自主改造老旧住宅区项目可享受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免收不动产权属初次登记费和不动产他项权利登记费、免征印花税、减免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等6类优惠政策。《意见》还鼓励新建项目与相邻自有产权清晰的老旧住宅区整合建设,老旧住宅区对应的建设部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该《意见》自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