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长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何明确?

  为保证湾长制的有效运转,《规定》一是要求市人民政府以及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湾长制议事协调机制,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沿海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二是规定湾长制工作机构主要承担督促、协调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组织编制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湾长巡查海湾,开展湾长制宣传教育等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

  什么是湾长巡查机制?

  湾长巡查机制是湾长制实施的主要制度措施,也是湾长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开展海湾管理保护的基本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湾长的巡查要求,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同时规定,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

  二是规定巡查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各级湾长应当根据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列明的事项和要求,重点对海湾水质、入海排污口、垃圾倾倒、海水养殖、海湾岸线、采挖海砂、围填海等事项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三是规定市级湾长、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

  《规定》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湾长制立法主要解决创新管理保护机制方面的问题,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内部行政责任。《规定》一是明确湾长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二是规定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湾长制工作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未按湾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来源:海南广电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