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完善管理机制,支持分级诊疗,引导参保患者有序就医,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相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缩小城乡差距 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指出,要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相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办法》中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个人缴费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至12月。城乡居民根据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公告,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困难群体参保享受政府补贴的参保城乡居民。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将符合享受政府补贴的人员名单,于每年8月前提供给所在地医保行政部门,经医保行政部门确认后,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
新生儿自出生90天内(含90天)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和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
本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参保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保手续。
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自中断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办法》中指出,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自愿原则保留其中一个参保险种。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在校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住院、大病保险、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或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不再实行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医保年度内的支付限额(原则上以出院日期为准;对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自然年度分段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负担。
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办法》中要求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患者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单次或累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