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11月28日电 (莫丽)近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朋友间开玩笑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被害人桂某15.47万元。

  2018年9月14日18时,王某和桂某在好友陈某家喝酒,期间,王某与桂某开玩笑,拿走桂某的钱包,接着钱包又被黄某拿走。当晚21时许,王某和桂某等人一同离开陈某家时,桂某便要求王某还钱包,王某称钱包不在其身上,两人为此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在场的朋友拉开,钱包也归还给了桂某。当桂某与朋友转身离开时,王某突然从地上捡了一块长25厘米、宽8厘米、高8厘米的花岗岩石头朝桂某的头部砸去,桂某当场被砸倒,在场的朋友随即将桂某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9月15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医院对桂某进行开颅探查术和颅骨凹陷骨折复位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桂某头部损伤,造成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凹陷性骨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桂某作出伤残鉴定,桂某受伤致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并行开颅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昌江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应负本案的全部过错责任。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查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为154759.35元。

  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到案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某154759.35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