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将我省反走私工作进一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构建起适应自由贸易港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1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答: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权责明确、配合有序、标准清晰、保障有力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反走私工作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事关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基础性工作。反走私工作必须发挥法治引领作用,这是新时期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应有之意,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要求而制定。
《条例》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按照既放得开、又管得住的要求,遵循“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打防管控”反走私新格局,既彰显了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强烈的使命担当, 彰显了海南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树立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标杆的信心、决心和意志,也体现了立足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创新,大胆试、大胆闯的精神。随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深入,海南省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条例》,确保反走私工作始终走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
记者:《条例》从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体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海关法规定的缉私体制做了进一步的具体化,压实了各有关方面的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设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在走私预防、查缉、处理等各环节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切实承担起履行地方政府反走私责任的重担。
二是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条例》明确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突出公安机关作为地方查处走私行为主要部门的职责。
三是其他有关部门。《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通过港口、铁路、机场运输出岛货物的查验工作。这是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针对海南岛屿特点采取的非设关地预防走私的综合治理手段之一,主要是防止减免税进口货物通过国内贸易货运渠道走私出岛。同时,为实现管得住、放得开,同时保障货物通行便利,《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岛货物查验的具体办法。此外,还要求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渔业、烟草专卖、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做了规定,将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传导到基层一线。
记者:按照《条例》中的规定,我省将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建立反走私立体防控网络?
答:为更加有效预防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条例》构筑了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反走私立体防控网络。技防方面,充分运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平台加强对走私行为的防控,强化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反走私工作的支撑;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踪机制,同时明确在海南水域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物防方面,要求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人防方面,要求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对沿海岸线实行岸长制、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的日常巡查。在制定防控措施时,坚持既管得住又便利高效的原则,尽量考虑采取非侵入式和无感信息采集的办法,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
记者:《条例》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明确了哪些相关禁止性行为和反走私查处的重点?
答: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我省反走私工作呈现出既要管流进、又要管流出,既要防设关地风险、又要防非设关地风险,既要防传统风险、又要防新业态带来的风险等诸多新特点,《条例》在强调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本省的关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自由贸易港反走私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做出回应。
一是禁止走私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条例》与海关法、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衔接,既明确禁止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又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同时明确海南离岛免税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
二是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条例》明确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并要求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条例》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并规定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涉嫌走私的,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走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是禁止为走私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例》依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
四是明确了重点查处的对象。《条例》针对我省实践中存在的主要走私现象,进一步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要求,与海关法相衔接,明确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时要求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海事、渔业等部门重点查缉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走私的行为,还要求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开展反走私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执法。
记者:《条例》在明确反走私查缉责任,建立健全查缉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完善反走私查缉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查缉责任做了规定。《条例》规定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走私活动开展态势感知、预警预测、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走私线索和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明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查验出岛货物时,发现涉嫌走私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条例》在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反走私协调和处理长效机制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反走私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打防结合、综合施策,更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为此,《条例》明确要求建立一系列反走私协调和处理机制,比如,建立完善反走私军警民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举报奖励和处理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省际交流和跨境交流合作机制等,确保反走私工作运行有序。
记者:按照《条例》中的规定,我省将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哪些惩处?
答:《条例》强化了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与细化,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并与海关法、刑法做了衔接规定。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和惩戒,对有《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由有关部门采取取消通关便利、取消减免税进口货物买卖资格等措施予以联合惩戒;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