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1月10日电 (记者 张茜翼)海南省人大常委会10日在其官网就最新通过的《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作出解释。《条例》强调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海南的关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1月6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10日海南官方媒体全文公布。《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是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作法律保障。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就《条例》出台进行解读。
据介绍,为更加有效预防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条例》构筑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反走私立体防控网络。如,运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平台加强对走私行为的防控,强化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反走私工作的支撑;要求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等。
《条例》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作出回应。
一是禁止走私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条例》与海关法、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衔接,既明确禁止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又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该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
二是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条例》明确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并要求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
三是禁止为走私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
四是明确重点查处的对象。《条例》针对海南省实践中存在的主要走私现象,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要求,与海关法相衔接,明确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