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海南日报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近日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发通知,向社会公布《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提出将全省划为禁猎区,禁止猎捕、杀害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生产、经营使用4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使用食用野生动物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货值金额30倍罚款,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罚款100万元。

  意见稿明确,这4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一、二级)及其制品;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省级)及其制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意见稿提出,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除以科学实验、物种保护、种源培育、旅游观赏、公众展示展演、医药利用、文物保护等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外,不再审批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意见稿增加了一条“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条款, 禁止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使用食品为目的,出售、购买、进出口、运输、携带、寄递、仓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意见稿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的处罚也相应提高。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非法从事野生动物交易或者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交易、消费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