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设施农业用地内涵和范围、用地规模、优化管理、使用程序、强化服务监管五个方面,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通过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

  根据《通知》,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结合海南实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生产设施用地类型、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类型。同时,为防止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通知》提出,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明确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按“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农业种植”区别,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农业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不同种植面积确定。明确了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对采取多层建筑从事大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

  同时,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强调要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等措施。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规定了协议基本内容,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期限、程序、提交材料格式、备案信息汇交要求等。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和监管措施,明确了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服务和监管中的职责和作用,提出做好与之前政策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要求。

  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结合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实际情况,《通知》明确了“多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通知》在附属(配套)设施中增加了“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主要考虑防疫、环保和生物安全等原因需要相对隔离的种养殖区域,满足员工临时宿舍、员工食堂、临时办公、公共卫生间等用地需求……“这些都是和以往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相比,此次制定的《通知》的改进之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