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吴英艳)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对外合作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加强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合作项目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保障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鼓励与公立医院合作

  引进优质医疗资源

  该《办法》中的医疗合作,是指先行区内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及企业间开展的以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为目的,以医疗活动为主要内容,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升先行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目标而相互配合、协调的联合行为。

  其中,合作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权责清晰、互惠共赢原则。合作双方应独立承担各自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等法律主体责任不变,做到产权明晰,核算独立。严格执行卫生、医保、价格、税收、财政、药监等各方面相关政策。合作应合法合规,并签订各类合作协议。鼓励先行区内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引进优质医疗资源。

  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托管、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以及其他合作等。严禁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科室。开展医疗技术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发布临床研究广告。

  开展医疗合作前,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应充分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及业务范围、资产情况、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综合实力等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严格审核合作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客观分析自身承载能力,结合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等,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及合作模式。

  加强合作管理

  禁止以个人或科室名义与机构合作

  此外,合作对象要符合以下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或相关资质的企业;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严重不良记录;获得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办法》明确,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应加强合作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院内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建立合作项目绩效评估机制。

  乐城先行区管理局将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合作工作管理情况纳入园区项目退出管理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实施退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应当对合作对象对外宣传总体把关,不得借助与医疗机构合作进行虚假、夸大、超合作范围的宣传报道,防止因不实宣传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

  《办法》要求,先行区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合作中的依法执业管理,严格依法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杜绝违规开展医疗合作。先行区内医疗机构是医疗合作主体,坚决禁止以职工个人、科室名义与其他机构、组织开展医疗合作,个人、科室也不得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合作。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及所属科室、人员在合作业务中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诊疗科目、临床技术应用等)应符合相应资质和执业范围,不得开展超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